军人离婚要上军事法庭 2011衡阳市柯琬育法律解说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条文解释】

本条是对现役军人婚姻在离婚问题上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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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件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婚姻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是由军人的特殊身份决定的。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肩负着保卫祖国、维护国家安全的神圣责任。社会主义建设。对现役军人的利益要给予特别保护,以免削弱军心、打击斗志。这种特殊保护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巩固部队、巩固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课题。是支援部队、优先支援部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家庭,符合革命军人利益和现役军人配偶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请求离婚的内涵。

现役军人范围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具有军籍的干部、士兵和干部、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含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复员、转业的军人以及无军事身份的部队工作人员,不纳入现役军人范围。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配偶为军人、非军人的配偶。现役军人的配偶不一定是女性。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者军人一方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配偶请求离婚,是指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3.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

离婚需要征得军人同意。这是指人民法院调解夫妻离婚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的,未经军人一方同意,人民法院不得裁定离婚。这是对法定离婚理由适用的限制。 (一)人民法院审理非军人当事人与现役军人离婚纠纷时,婚姻基础和婚后关系较好,非军人当事人提出离婚且没有任何离婚手续的;因重大原因,人民法院应当配合当事人所在地单位处理离婚纠纷。进行说服教育,劝说他们珍惜军人婚姻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正确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尽力调解和解,或者决定不允许离婚。但如果过错方是军人,或者过错主要是军人与军人发生矛盾,或者虽然军人没有过错,但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调解工作无效,夫妻关系无法维持,需要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军人所在的军队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应当做好战士的思想工作,征得战士同意后,准予离婚。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落实现役军人特殊保护原则,又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注重对军人的保护,保护非军事人员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情况下,实现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4.例外情况。

虽然法律保护结婚者的权利在现役军人的同时,还注重对非军人婚姻权利的保护。现役军人有重大过失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其配偶请求离婚的,依照本条规定,无需征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役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军人严重过错:一是现役军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其次,现役军人有家庭暴力、虐待行为,或者被禁止唐家人;三是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四是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

【应用注意事项】

应用本文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只有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离婚才需要征得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双方都是军人,则适用普通法定离婚理由。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注重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和非军人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军人通过其所在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离婚。

3.军人一方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和解无效的,军事政治机关将提出处理意见,并出具证明后,方可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与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部队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t级驻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按一般离婚案件办理。

4.坚决打击破坏军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非军人当事人提出离婚,是因为有第三者介入破坏军人婚姻家庭,如与军人配偶通奸、同居、重婚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制止破坏军婚的行为,并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责任,然后根据夫妻关系的具体情况处理离婚问题。 。

【相关规定】
与本条相关的规定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事实施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2月29日) ,1980)保持严肃的态度态度审慎,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的,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提供证明,方可到当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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